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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(fā)《關(guān)于常見(jiàn)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(jiàn)(試行)》的通知
| | 】  來(lái)源:   時(shí)間: 2022-05-05  作者:省院第一檢察部    

 
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,解放軍軍事法院、軍事檢察院,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(chǎn)建設兵團分院、新疆生產(chǎn)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:

為進(jìn)一步規范量刑和量刑建議工作,落實(shí)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,增強量刑公開(kāi)性,實(shí)現量刑公正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制定了《關(guān)于常見(jiàn)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(jiàn)(試行)》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《量刑指導意見(jiàn)》),F將《量刑指導意見(jiàn)》印發(fā)你們,并從202171日起在全國法院、檢察院全面實(shí)施,F將有關(guān)事項通知如下。

一、深入推進(jìn)量刑規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議工作。量刑規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議改革對規范刑罰裁量權,推進(jìn)司法公開(kāi),促進(jìn)司法公正,保障司法廉潔發(fā)揮了重要作用。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聯(lián)合制定實(shí)施《量刑指導意見(jiàn)》,是深入推進(jìn)量刑規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議工作的重要舉措,對于進(jìn)一步貫徹落實(shí)寬嚴相濟刑事政策,落實(shí)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、司法責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。各級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要高度重視,統一思想認識,統一標準尺度,精心組織實(shí)施,積極推動(dòng)量刑規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議工作深入發(fā)展,促進(jìn)量刑公開(kāi)公平公正,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(gè)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。

二、共同制定實(shí)施細則!读啃讨笇б庖(jiàn)》對量刑的指導原則、量刑的基本方法、常見(jiàn)量刑情節的適用、常見(jiàn)犯罪的量刑等作了原則性規定。各高級人民法院、省級人民檢察院要在總結司法實(shí)踐經(jīng)驗的基礎上,按照規范、實(shí)用、符合司法實(shí)際的原則要求,共同研究制定《量刑指導意見(jiàn)》實(shí)施細則,重點(diǎn)細化常見(jiàn)量刑情節的適用、常見(jiàn)犯罪的量刑以及罰金、緩刑的適用,確保實(shí)施細則符合相關(guān)規定,符合量刑實(shí)際,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,具有較強的實(shí)用性和可操作性。20216月底前,各高級人民法院、省級人民檢察院完成實(shí)施細則制定工作,經(jīng)審判委員會(huì )、檢察委員會(huì )討論通過(guò)后,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,并與《量刑指導意見(jiàn)》同步實(shí)施。

三、全面深入組織實(shí)施!读啃讨笇б庖(jiàn)》自202171日實(shí)施后,全國各級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要全面實(shí)施到位。對于符合規范范圍的二十三種常見(jiàn)犯罪的量刑,都應當按照《量刑指導意見(jiàn)》提出量刑建議、規范量刑。對于其他沒(méi)有納入規范范圍的案件,可以參照相關(guān)量刑規范提出量刑建議、規范量刑。要正確理解和運用“以定性分析為主,定量分析為輔”的量刑方法,在量刑過(guò)程中堅持以定性分析為主,在此基礎上進(jìn)行定量分析,依法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、基準刑和宣告刑。要正確理解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情節,準確把握認罪認罰的基本內涵和不同訴訟階段的表現形式,依法確定認罪認罰情節的適用和從寬幅度。要將寬嚴相濟的指導原則貫穿到量刑的各環(huán)節和全過(guò)程,確保罪責刑相適應,努力實(shí)現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會(huì )效果的統一。

四、切實(shí)加強培訓指導。全面實(shí)施《量刑指導意見(jiàn)》,對量刑規范化、量刑建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。各地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要結合工作實(shí)際,認真組織學(xué)習培訓,加強對基層辦案法官、檢察官特別是新任法官、檢察官的業(yè)務(wù)培訓,讓每一位刑事法官、檢察官都掌握量刑的基本方法,切實(shí)提高規范量刑建議、規范量刑的能力和水平,確保量刑公正。上級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要切實(shí)加強調研指導,及時(shí)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(wèn)題和困難,不斷總結提高,確!读啃讨笇б庖(jiàn)》全面、順利實(shí)施。實(shí)施中遇到的重大、疑難問(wèn)題,請及時(shí)層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。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將適時(shí)修改完善《量刑指導意見(jiàn)》,促進(jìn)量刑規范化、量刑建議工作高質(zhì)量發(fā)展。

 

最高人民法院     最高人民檢察院

2021616

 

最高人民法院  最高人民檢察院

關(guān)于常見(jiàn)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(jiàn)(試行)

 

    為進(jìn)一步規范量刑活動(dòng),落實(shí)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,增強量刑公開(kāi)性,實(shí)現量刑公正,根據刑法、刑事訴訟法和有關(guān)司法解釋等規定,結合司法實(shí)踐,制定本指導意見(jiàn)。

    一、量刑的指導原則

    (一)量刑應當以事實(shí)為根據,以法律為準繩,根據犯罪的事實(shí)、性質(zhì)、情節和對于社會(huì )的危害程度,決定判處的刑罰。

    (二)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,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,做到罪責刑相適應,實(shí)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。

(三)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,做到該寬則寬,當嚴則嚴,寬嚴相濟,罰當其罪,確保裁判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會(huì )效果的統一。        

(四)量刑要客觀(guān)、全面把握不同時(shí)期不同地區的經(jīng)濟社會(huì )發(fā)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,確保刑法任務(wù)的實(shí)現;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(shí)期案情相似的案件,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。

    二、量刑的基本方法

    量刑時(shí),應當以定性分析為主,定量分析為輔,依次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、基準刑和宣告刑。

    (一)量刑步驟

    1.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(shí)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   2.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、犯罪次數、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,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3.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,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,依法確定宣告刑。

    (二)調節基準刑的方法

    1.具有單個(gè)量刑情節的,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。

    2.具有多個(gè)量刑情節的,一般根據各個(gè)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,采用同向相加、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;具有未成年人犯罪、老年人犯罪、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、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,防衛過(guò)當、避險過(guò)當、犯罪預備、犯罪未遂、犯罪中止,從犯、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,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(jìn)行調節,在此基礎上,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(jìn)行調節。

    3.被告人犯數罪,同時(shí)具有適用于個(gè)罪的立功、累犯等量刑情節的,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(gè)罪的基準刑,確定個(gè)罪所應判處的刑罰,再依法實(shí)行數罪并罰,決定執行的刑罰。

    (三)確定宣告刑的方法

    1.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,且罪責刑相適應的,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;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,應當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。

    2.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,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,且罪責刑相適應的,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;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,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;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,經(jīng)最高人民法院核準,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。

    3.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,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。

    4.綜合考慮全案情況,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%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(jìn)行調整,確定宣告刑。當調節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,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(huì )討論,依法確定宣告刑。

    5.綜合全案犯罪事實(shí)和量刑情節,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以上刑罰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、緩刑、免予刑事處罰的,應當依法適用。

    (四)判處罰金刑,應當以犯罪情節為根據,并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依法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   (五)適用緩刑,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、悔罪表現、再犯罪的危險以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,依法作出決定。

    三、常見(jiàn)量刑情節的適用

    量刑時(shí)應當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,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(shí)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,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。對黑惡勢力犯罪、嚴重暴力犯罪、毒品犯罪、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嚴重的犯罪,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(shí),應當從嚴掌握;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,應當充分體現從寬。具體確定各個(gè)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(shí),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(shí)際增減刑罰量的關(guān)系,確保罪責刑相適應。

    (一)對于未成年人犯罪,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知能力、實(shí)施犯罪行為的動(dòng)機和目的、犯罪時(shí)的年齡、是否初犯、偶犯、悔罪表現、個(gè)人成長(cháng)經(jīng)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,應當予以從寬處罰。

    1.已滿(mǎn)十二周歲不滿(mǎn)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,減少基準刑的30%-60%;

    2.已滿(mǎn)十六周歲不滿(mǎn)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,減少基準刑的10%-50%。

    (二)對于已滿(mǎn)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故意犯罪,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(zhì)、情節、后果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%以下;過(guò)失犯罪的,減少基準刑的20-50%。

    (三)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,綜合考慮犯罪性質(zhì)、情節、后果以及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時(shí)的控制能力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下;犯罪較輕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。

    (四)對于未遂犯,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(shí)行程度、造成損害的大小、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,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下。

    (五)對于從犯,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等情況,應當予以從寬處罰,減少基準刑的20%-50%;犯罪較輕的,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。

    (六)對于自首情節,綜合考慮自首的動(dòng)機、時(shí)間、方式、罪行輕重、如實(shí)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%以下;犯罪較輕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。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。

    (七)對于坦白情節,綜合考慮如實(shí)供述罪行的階段、程度、罪行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,確定從寬的幅度。

    1.如實(shí)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%以下;

    2.如實(shí)供述司法機關(guān)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%-30%;

    3.因如實(shí)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(fā)生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%-50%。

    (八)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,根據犯罪的性質(zhì)、罪行的輕重、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%以下。依法認定自首、坦白的除外。

    (九)對于立功情節,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、次數、內容、來(lái)源、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,確定從寬的幅度。

    1.一般立功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%以下;

    2.重大立功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%-50%;犯罪較輕的,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。

    (十)對于退贓、退賠的,綜合考慮犯罪性質(zhì),退贓、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,退贓、退賠的數額及主動(dòng)程度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%以下;對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(huì )治安犯罪的,應當從嚴掌握。

    (十一)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(jīng)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,綜合考慮犯罪性質(zhì)、賠償數額、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%以下;積極賠償但沒(méi)有取得諒解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%以下;盡管沒(méi)有賠償,但取得諒解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%以下。對搶劫、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(huì )治安犯罪的,應當從嚴掌握。

    (十二)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達成刑事和解協(xié)議的,綜合考慮犯罪性質(zhì)、賠償數額、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下;犯罪較輕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。

    (十三)對于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好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%以下。

    (十四)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,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(zhì)、罪行的輕重、認罪認罰的階段、程度、價(jià)值、悔罪表現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%以下;具有自首、重大坦白、退贓退賠、賠償諒解、刑事和解等情節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%以下,犯罪較輕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。認罪認罰與自首、坦白、當庭自愿認罪、退贓退賠、賠償諒解、刑事和解、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復評價(jià)。

    (十五)對于累犯,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(zhì)、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(shí)間的長(cháng)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,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%-40%,一般不少于3個(gè)月。

    (十六)對于有前科的,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(zhì)、時(shí)間間隔長(cháng)短、次數、處罰輕重等情況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%以下。前科犯罪為過(guò)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。

    (十七)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殘疾人、孕婦等弱勢人員的,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(zhì)、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%以下。

    (十八)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、預防、控制突發(fā)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,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%以下。

    四、常見(jiàn)犯罪的量刑

    (一)交通肇事罪

    1.構成交通肇事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(chǎn)遭受重大損失的,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,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3)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,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事故責任、致人重傷、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(chǎn)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3.構成交通肇事罪的,綜合考慮事故責任、危害后果、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二)危險駕駛罪

    1.構成危險駕駛罪的,依法在一個(gè)月至六個(gè)月拘役幅度內確定宣告刑。

    2.構成危險駕駛罪的,根據危險駕駛行為、實(shí)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   3.構成危險駕駛罪的,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為、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三)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

    1.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犯罪情節一般的,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非法吸收存款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3.對于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,減少損害結果發(fā)生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%以下;犯罪較輕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。

    4.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,根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、存款人人數、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(jīng)濟損失數額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   5.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,綜合考慮非法吸收存款數額、存款人人數、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(jīng)濟損失數額、清退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四)集資詐騙罪

    1.構成集資詐騙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集資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3.構成集資詐騙罪的,根據犯罪數額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   4.構成集資詐騙罪的,綜合考慮犯罪數額、詐騙對象、危害后果、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五)信用卡詐騙罪

    1.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信用卡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3.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,根據詐騙手段、犯罪數額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   4.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,綜合考慮詐騙手段、犯罪數額、危害后果、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六)合同詐騙罪

    1.構成合同詐騙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合同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3.構成合同詐騙罪的,根據詐騙手段、犯罪數額、損失數額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   4.構成合同詐騙罪的,綜合考慮詐騙手段、犯罪數額、危害后果、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七)故意傷害罪

    1.構成故意傷害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,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,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3)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,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,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傷害后果、傷殘等級、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,傷殘程度可以在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時(shí)考慮,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。

    3.構成故意傷害罪的,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、手段、危害后果、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八)強奸罪

    1.構成強奸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強奸婦女一人的,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奸淫幼女一人的,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強奸婦女、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;強奸婦女、奸淫幼女三人的;在公共場(chǎng)所當眾強奸婦女、奸淫幼女的;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;奸淫不滿(mǎn)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;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強奸婦女、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、強奸人數、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強奸多人多次的,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(shí),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。

    3.構成強奸罪的,綜合考慮強奸的手段、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九)非法拘禁罪

    1.構成非法拘禁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犯罪情節一般的,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致一人重傷的,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3)致一人死亡的,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非法拘禁人數、拘禁時(shí)間、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,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(shí),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。

    3.有下列情節之一的,增加基準刑的10%-20%

    1)具有毆打、侮辱情節的;

    2)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、拘禁他人的。

    4.構成非法拘禁罪的,綜合考慮非法拘禁的起因、時(shí)間、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十)搶劫罪

    1.構成搶劫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搶劫一次的,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入戶(hù)搶劫的;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;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;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的;搶劫致一人重傷的;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;持槍搶劫的;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、救災、救濟物資的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、搶劫數額、次數、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3.構成搶劫罪的,根據搶劫的數額、次數、手段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   4.構成搶劫罪的,綜合考慮搶劫的起因、手段、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十一)盜竊罪

    1.構成盜竊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二年內三次盜竊的,入戶(hù)盜竊的,攜帶兇器盜竊的,或者扒竊的,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盜竊數額、次數、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多次盜竊,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,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盜竊次數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;數額未達到較大的,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超過(guò)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(shí)。

    3.構成盜竊罪的,根據盜竊的數額、次數、手段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;沒(méi)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(wú)法計算的,在一千元以上十萬(wàn)元以下判處罰金。

    4.構成盜竊罪的,綜合考慮盜竊的起因、數額、次數、手段、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十二)詐騙罪

    1.構成詐騙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3.構成詐騙罪的,根據詐騙的數額、手段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   4.構成詐騙罪的,綜合考慮詐騙的起因、手段、數額、危害后果、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對實(shí)施電信網(wǎng)絡(luò )詐騙的,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十三)搶奪罪

    1.構成搶奪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或者二年內三次搶奪的,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搶奪數額、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多次搶奪,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,以搶奪數額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搶奪次數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;數額未達到較大的,以搶奪次數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超過(guò)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(shí)。

    3.構成搶奪罪的,根據搶奪的數額、次數、手段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   4.構成搶奪罪的,綜合考慮搶奪的起因、數額、手段、次數、危害后果、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十四)職務(wù)侵占罪

    1.構成職務(wù)侵占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的,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的,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職務(wù)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3.構成職務(wù)侵占罪的,根據職務(wù)侵占的數額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   4.構成職務(wù)侵占罪的,綜合考慮職務(wù)侵占的數額、手段、危害后果、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十五)敲詐勒索罪

    1.構成敲詐勒索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或者二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,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敲詐勒索數額、次數、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多次敲詐勒索,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,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敲詐勒索次數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;數額未達到較大的,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超過(guò)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(shí)。

    3.構成敲詐勒索罪的,根據敲詐勒索的數額、手段、次數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;被告人沒(méi)有獲得財物的,在二千元以上十萬(wàn)元以下判處罰金。

    4.構成敲詐勒索罪的,綜合考慮敲詐勒索的手段、數額、次數、危害后果、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十六)妨害公務(wù)罪

    1.構成妨害公務(wù)罪的,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妨害公務(wù)造成的后果、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3.構成妨害公務(wù)罪,依法單處罰金的,根據妨害公務(wù)的手段、危害后果、造成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物毀損情況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   4.構成妨害公務(wù)罪的,綜合考慮妨害公務(wù)的手段、造成的人身傷害、財物的毀損及社會(huì )影響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十七)聚眾斗毆罪

    1.構成聚眾斗毆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犯罪情節一般的,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聚眾斗毆三次的;聚眾斗毆人數多,規模大,社會(huì )影響惡劣的;在公共場(chǎng)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,造成社會(huì )秩序嚴重混亂的;持械聚眾斗毆的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聚眾斗毆人數、次數、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3.構成聚眾斗毆罪的,綜合考慮聚眾斗毆的手段、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十八)尋釁滋事罪

    1.構成尋釁滋事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尋釁滋事一次的,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(每次都構成犯罪),嚴重破壞社會(huì )秩序的,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尋釁滋事次數、傷害后果、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3.構成尋釁滋事罪,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的,根據尋釁滋事的次數、危害后果、對社會(huì )秩序的破壞程度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   4.構成尋釁滋事罪的,綜合考慮尋釁滋事的具體行為、危害后果、對社會(huì )秩序的破壞程度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十九)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

    1.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犯罪情節一般的,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情節嚴重的,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3.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的,根據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、犯罪對象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   4.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的,綜合考慮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、危害后果、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二十)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罪

    1.構成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鴉片一千克,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(diǎn)的,量刑起點(diǎn)為十五年有期徒刑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。

    2)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鴉片二百克,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(diǎn)的,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3)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鴉片不滿(mǎn)二百克,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不滿(mǎn)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,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;情節嚴重的,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毒品犯罪次數、人次、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3.有下列情節之一的,增加基準刑的10%-30%

    1)利用、教唆未成年人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的;

    2)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;

    3)毒品再犯。

    4.有下列情節之一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%以下:

    1)受雇運輸毒品的;

    2)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;

    3)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。

    5.構成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罪的,根據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的種類(lèi)、數量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   6.構成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罪的,綜合考慮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的種類(lèi)、數量、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二十一)非法持有毒品罪

    1.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,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    2)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的,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3)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,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3.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,根據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(lèi)、數量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   4.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,綜合考慮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(lèi)、數量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二十二)容留他人吸毒罪

    1.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,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、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3.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,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、次數、違法所得數額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   4.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,綜合考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、次數、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(二十三)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(mài)淫罪

    1.構成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(mài)淫罪的,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   1)情節一般的,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)情節嚴重的,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   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(mài)淫的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   3.旅館業(yè)、飲食服務(wù)業(yè)、文化娛樂(lè )業(yè)、出租汽車(chē)業(yè)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,利用本單位的條件,引誘、容留、介紹他人賣(mài)淫的,增加基準刑的10%-20%。

    4.構成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(mài)淫罪的,根據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(mài)淫的人數、次數、違法所得數額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   5.構成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(mài)淫罪的,綜合考慮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(mài)淫的人數、次數、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    五、附則

    (一)本指導意見(jiàn)規范上列二十三種犯罪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。其他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,可以參照量刑的指導原則、基本方法和常見(jiàn)量刑情節的適用規范量刑。

    (二)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當地實(shí)際,共同制定實(shí)施細則。

    (三)本指導意見(jiàn)自202171日起實(shí)施。最高人民法院201739日《關(guān)于實(shí)施修訂后的〈關(guān)于常見(jiàn)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(jiàn)〉的通知》(法發(fā)〔20177號)同時(shí)廢止。



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(shū)一處2021617日印發(fā)


來(lái)源:刑法規范總整理

 

來(lái)源:法務(wù)之家。此表由北京斌道律師事務(wù)所閆軍律師團隊整理,如有瑕疵,請予指正。

最高人民法院201739日《關(guān)于實(shí)施修訂后的<關(guān)于常見(jiàn)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(jiàn)>的通知》

(法發(fā)[2017]7號)
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(fā)《關(guān)于常見(jiàn)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(jiàn)(試行)》的通知

(法發(fā)[2021]21號)

《關(guān)于常見(jiàn)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(jiàn)》(一)、(二)

《關(guān)于常見(jiàn)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(jiàn)》(試行)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為進(jìn)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,落實(shí)寬嚴相濟刑事政策,增強量刑的公開(kāi)性,實(shí)現量刑公正,根據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釋等有關(guān)規定,結合審判實(shí)踐,制定本指導意見(jiàn)。

《意見(jiàn)二》:為深入推進(jìn)量刑規范化改革,進(jìn)一步擴大量刑規范化范圍,根據刑法、刑事司法解釋等相關(guān)規定,結合刑事審判實(shí)踐,制定本指導意見(jiàn)。

為進(jìn)一步規范量刑活動(dòng),落實(shí)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,增強量刑的公開(kāi)性,實(shí)現量刑公正,根據刑法、刑事訴訟法和有關(guān)司法解釋等規定,結合司法實(shí)踐,制定本指導意見(jiàn)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一、量刑的指導原則

一、量刑的指導原則

1.量刑應當以事實(shí)為根據,以法律為準繩,根據犯罪的事實(shí)、性質(zhì)、情節和對于社會(huì )的危害程度,決定判處的刑罰。

(一)量刑應當以事實(shí)為根據,以法律為準繩,根據犯罪的事實(shí)、性質(zhì)、情節和對于社會(huì )的危害程度,決定判處的刑罰。

2.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,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,做到罪責刑相適應,實(shí)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。

(二)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,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,做到罪責刑相適應,實(shí)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。

3.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,做到該寬則寬,當嚴則嚴,寬嚴相濟,罰當其罪,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(huì )效果的統一。

(三)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,做到該寬則寬,當嚴則嚴,寬嚴相濟,罰當其罪,確保裁判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會(huì )效果的統一。

4.量刑要客觀(guān)、全面把握不同時(shí)期不同地區的經(jīng)濟社會(huì )發(fā)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,確保刑法任務(wù)的實(shí)現;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(shí)期、案情相似的案件,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。

(四)量刑要客觀(guān)、全面把握不同時(shí)期不同地區的經(jīng)濟社會(huì )發(fā)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,確保刑法任務(wù)的實(shí)現;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(shí)期案情相似的案件,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二、量刑的基本方法

二、量刑的基本方法

量刑時(shí),應以定性分析為主,定量分析為輔,依次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、基準刑和宣告刑。

量刑時(shí),應當以定性分析為主,定量分析為輔,依次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、基準刑和宣告刑。

1.量刑步驟

(一)量刑步驟

1)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(shí)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;

1.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(shí)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、犯罪次數、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,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;

2.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、犯罪次數、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,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;

3)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,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,依法確定宣告刑。

3.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,并綜合全案情況,依法確定宣告刑。

2.調節基準刑的方法

(二)調節基準刑的方法

1)具有單個(gè)量刑情節的,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。

1.具有單個(gè)量刑情節的,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。

2)具有多個(gè)量刑情節的,一般根據各個(gè)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,采用同向相加、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;具有未成年人犯罪、老年人犯罪、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、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,防衛過(guò)當、避險過(guò)當、犯罪預備、犯罪未遂、犯罪中止,從犯、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,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(jìn)行調節,在此基礎上,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(jìn)行調節。

2.具有多個(gè)量刑情節的,一般根據各個(gè)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,采用同向相加、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;具有未成年人犯罪、老年人犯罪、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、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,防衛過(guò)當、避險過(guò)當、犯罪預備、犯罪未遂、犯罪中止,從犯、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,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(jìn)行調節,在此基礎上,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(jìn)行調節。

3)被告人犯數罪,同時(shí)具有適用于各個(gè)罪的立功、累犯等量刑情節的,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(gè)罪的基準刑,確定個(gè)罪所應判處的刑罰,再依法實(shí)行數罪并罰,決定執行的刑罰。

3.被告人犯數罪,同時(shí)具有適用于個(gè)罪的立功、累犯等量刑情節的,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(gè)罪的基準刑,確定個(gè)罪所應判處的刑罰,再依法實(shí)行數罪并罰,決定執行的刑罰。

3.確定宣告刑的方法

(三)確定宣告刑的方法

1)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,且罪責刑相適應的,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;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,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。

1.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,且罪刑相適應的,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;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,應當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,有數個(gè)量刑幅度的,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(gè)量刑幅度內確定宣告刑。

2)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,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,且罪責刑相適應的,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;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,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;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,經(jīng)最高人民法院核準,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。

2.量刑情節在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,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,且罪責刑相適應的,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;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,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;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,經(jīng)最高人民法院核準,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。

3)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,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。

3.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,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。

4)綜合考慮全案情況,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%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(jìn)行調整,確定宣告刑。當調節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,應提交審判委員會(huì )討論,依法確定宣告刑。

4.綜合考慮全案情況,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%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(jìn)行調整,確定宣告刑。當調節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,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(huì )討論,依法確定宣告刑。

5)綜合全案犯罪事實(shí)和量刑情節,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以上刑罰、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、緩刑、免刑的,應當依法適用。

5.綜合全案犯罪事實(shí)和量刑情節,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以上刑罰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、緩刑、免予刑事處罰的,應當依法適用。

 

(四)判處罰金刑,應當以犯罪情節為根據,并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依法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

(五)適用緩刑,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、悔罪表現、再犯罪的危險以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,依法作出決定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三、常見(jiàn)量刑情節的適用

三、常見(jiàn)量刑情節的適用

量刑時(shí)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,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(shí)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,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。對嚴重暴力犯罪、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(huì )治安犯罪,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(shí),應當從嚴掌握。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,應當充分體現從寬。具體確定各個(gè)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(shí),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(shí)際增減刑罰量的關(guān)系,確保罪責刑相適應。

量刑時(shí)應當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,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(shí)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,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。對黑惡勢力犯罪、嚴重暴力犯罪、毒品犯罪、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危害嚴重的犯罪,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(shí),應當從嚴掌握;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,應當充分體現從寬。具體確定各個(gè)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(shí),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(shí)際增減刑罰量的關(guān)系,確保罪責刑相適應。

1.對于未成年人犯罪,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、實(shí)施犯罪行為的動(dòng)機和目的、犯罪時(shí)的年齡、是否初犯、偶犯、悔罪表現、個(gè)人成長(cháng)經(jīng)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,予以從寬處罰。

(一)對于未成年犯罪,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知能力、實(shí)施犯罪行為的動(dòng)機和目的、犯罪時(shí)的年齡、是否初犯、偶犯、悔罪表現、個(gè)人成長(cháng)經(jīng)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,應當予以從寬處理。

1)已滿(mǎn)十四周歲不滿(mǎn)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,減少基準刑的30%-60%;

1.已滿(mǎn)十二周歲不滿(mǎn)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,減少基準刑的30%-60%;

2)已滿(mǎn)十六周歲不滿(mǎn)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,減少基準刑的10%-50%。

2.已滿(mǎn)十六周歲不滿(mǎn)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,減少基準刑的10%-50%;

 

(二)對于年滿(mǎn)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故意犯罪,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(zhì)、情節、后果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%以下;過(guò)失犯罪的,減少基準刑的20%-50%。

 

(三)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,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(zhì)、情節、后果以及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時(shí)的控制能力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下;情節較輕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。

2.對于未遂犯,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(shí)行程度、造成損害的大小、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,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下。

(四)對于未遂犯,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(shí)行程度、造成損害的大小、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,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下;

3.對于從犯,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等情況,予以從寬處罰,減少基準刑的20%-50%;犯罪較輕的,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。

(五)對于從犯,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等情況,應當予以從寬處罰,減少基準刑的20%-50%;犯罪較輕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。

4.對于自首情節,綜合考慮自首的動(dòng)機、時(shí)間、方式、罪行輕重、如實(shí)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%以下;犯罪較輕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。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。

(六)對于自首情節,綜合考慮自首的動(dòng)機、時(shí)間、方式、罪行輕重、如實(shí)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%以下;犯罪較輕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罰。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理的除外。

5.對于坦白情節,綜合考慮如實(shí)供述罪行的階段、程度、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,確定從寬的幅度。

(七)對于坦白情節,綜合考慮如實(shí)供述罪行的階段、程度、罪行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,確定從寬的幅度。

1)如實(shí)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%以下;

1.如實(shí)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%以下;

2)如實(shí)供述司法機關(guān)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%-30%;

2.如實(shí)供述司法機關(guān)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%-30%;

3)因如實(shí)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(fā)生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%-50%。

3.因如實(shí)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(fā)生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%-50%。

6.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,根據犯罪的性質(zhì)、罪行的輕重、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%以下。依法認定自首、坦白的除外。

(八)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,根據犯罪的性質(zhì)、罪行的輕重、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%以下。依法認定自首、坦白的除外。

7.對于立功情節,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、次數、內容、來(lái)源、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,確定從寬的幅度。

(九)對于立功情節,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、次數、內容、來(lái)源、效果以及罪行的輕重等情況,確定從寬的幅度。

1)一般立功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%以下;

1.一般立功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%以下;

2)重大立功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%-50%;犯罪較輕的,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。

2.重大立功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%-50%;犯罪較輕的,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。

8.對于退贓、退賠的,綜合考慮犯罪性質(zhì),退贓、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,退贓、退賠的數額及主動(dòng)程度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%以下。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(huì )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。

(十)對于退贓、退賠的,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性質(zhì)、退贓、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,退贓、退賠的數額及主動(dòng)程度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%以下。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(huì )治安犯罪的,應當從嚴掌握。

9.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(jīng)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,綜合考慮犯罪性質(zhì)、賠償數額、賠償能力以及認罪、悔罪程度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%以下;積極賠償但沒(méi)有取得諒解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%以下;盡管沒(méi)有賠償,但取得諒解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%以下。其中搶劫、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(huì )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。

(十一)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(jīng)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,綜合考慮犯罪性質(zhì)、賠償數額、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%以下;積極賠償但沒(méi)有取得諒解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%以下;盡管沒(méi)有賠償,但取得諒解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%以下。搶劫、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(huì )治安犯罪的,應當從嚴掌握。

10.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(xié)議的,綜合考慮犯罪性質(zhì)、賠償數額、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下;犯罪較輕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。

(十二)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達成刑事和解協(xié)議的,綜合考慮犯罪性質(zhì)、賠償數額、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下;犯罪較輕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。

 

(十三)對于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好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%以下。

 

(十四)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,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(zhì)、罪行的輕重、認罪認罰的階段、程度、價(jià)值、悔罪表現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%以下;具有自首、重大坦白、退贓退賠、賠償諒解、刑事和解等情節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%以下,犯罪較輕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。認罪認罰與自首、坦白、當庭自愿認罪、退贓退賠、賠償諒解、刑事和解、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復評價(jià)。

11.對于累犯,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(zhì)、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(shí)間的長(cháng)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,增加基準刑的10%-40%,一般不少于3個(gè)月。

(十五)對于累犯,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(zhì)、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(shí)間的長(cháng)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,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%-40%,一般不少于3個(gè)月。

12.對于有前科的,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(zhì)、時(shí)間間隔長(cháng)短、次數、處罰輕重等情況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%以下。前科犯罪為過(guò)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。

(十六)對于有前科的,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(zhì)、時(shí)間間隔長(cháng)短、次數、處罰輕重等情況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%以下。前科犯罪為過(guò)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。

13.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殘疾人、孕婦等弱勢人員的,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(zhì)、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%以下。

(十七)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殘疾人、孕婦等弱勢人員的,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(zhì)、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%以下。

14.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、預防、控制突發(fā)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,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%以下。

(十八)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,預防、控制突發(fā)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,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%以下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四、常見(jiàn)犯罪的量刑

四、常見(jiàn)犯罪的量刑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(一)交通肇事罪

(一)交通肇事罪

1.構成交通肇事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交通肇事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(chǎn)遭受重大損失的,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(chǎn)遭受重大損失的,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,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,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3)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,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3)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,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事故責任、致人重傷、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(chǎn)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事故責任、致人重傷、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(chǎn)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

3.構成交通肇事罪的,綜合考慮事故責任、危害后果、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二》:(一)危險駕駛罪

(二)危險駕駛罪

1.構成危險駕駛罪的,可以一個(gè)月至二個(gè)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.構成危險駕駛罪的,可以依法一個(gè)月至六個(gè)月拘役幅度內確定宣告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3.對于醉酒駕駛機動(dòng)車(chē)的被告人,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、機動(dòng)車(chē)類(lèi)型、車(chē)輛行駛道路、行車(chē)速度、是否造成實(shí)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,準確定罪量刑。對于情節顯著(zhù)輕微危害不大的,不予定罪處罰;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,可以免予刑事處罰。

3.對于醉酒駕駛機動(dòng)車(chē)的被告人,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、機動(dòng)車(chē)類(lèi)型、車(chē)輛行駛道路、行車(chē)速度、是否造成實(shí)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,準確定罪量刑。對于情節顯著(zhù)輕微危害不大的,不予定罪處罰;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,可以免予刑事處罰。

 

2.構成危險駕駛罪的,根據危險駕駛行為、實(shí)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

3.構成危險駕駛罪的,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為、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二》:(二)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

(三)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

1.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犯罪情節一般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犯罪情節一般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

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非法吸收存款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

3.對于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,減少損害結果發(fā)生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%以下;犯罪較輕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。

 

4.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,根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、存款人人數、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(jīng)濟損失數額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

5.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,綜合考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、存款人人數、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(jīng)濟損失數額、清退資金數額等犯罪情節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二》:(三)集資詐騙罪

(四)集資詐騙罪

1.構成集資詐騙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集資詐騙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集資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集資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

3.構成集資詐騙罪的,根據犯罪數額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

4.構成集資詐騙罪的,綜合考慮犯罪數額、詐騙對象、危害后果、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二》:(四)信用卡詐騙罪

(五)信用卡詐騙罪

1.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信用卡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信用卡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

3.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,根據詐騙手段、犯罪數額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

4.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,綜合考慮詐騙手段、犯罪數額、危害后果、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二》:(五)合同詐騙罪

(六)合同詐騙罪

1.構成合同詐騙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合同詐騙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合同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合同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

3.構成合同詐騙罪的,根據詐騙手段、犯罪數額、損失數額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

4.構成合同詐騙罪的,綜合考慮詐騙手段、犯罪數額、危害后果、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(二)故意傷害罪

(七)故意傷害罪

1.構成故意傷害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故意傷害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,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,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,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,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3)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,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。

3)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,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傷害后果、傷殘等級、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傷害后果、傷殘等級、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,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時(shí)考慮,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。

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,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時(shí)考慮,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。

 

3.構成故意傷害罪的,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、手段、危害后果、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(三)強奸罪

(八)強奸罪

1.構成強奸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強奸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 

1)強奸婦女一人的,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奸淫幼女一人的,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強奸婦女一人的,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奸淫幼女一人的,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強奸婦女、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;強奸婦女、奸淫幼女三人的;在公共場(chǎng)所當眾強奸婦女的;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;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。

2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強奸婦女、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;強奸婦女、奸淫幼女三人的;在公共場(chǎng)所當眾強奸婦女、奸淫幼女的;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;奸淫不滿(mǎn)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;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強奸婦女、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、強奸人數、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強奸婦女、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、強奸人數、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強奸多人多次的,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(shí),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。

強奸多人多次的,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(shí),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。

 

3.構成強奸罪的,綜合考慮強奸的手段、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(四)非法拘禁罪

(九)非法拘禁罪

1.構成非法拘禁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非法拘禁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犯罪情節一般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犯罪情節一般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致一人重傷的,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致一人重傷的,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3)致一人死亡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3)致一人死亡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、拘禁時(shí)間、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、拘禁時(shí)間、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,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(shí),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。

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,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(shí),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。

3.有下列情節之一的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%-20%

3.有下列情節之一的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%-20%

1)具有毆打、侮辱情節的

1)具有毆打、侮辱情節的;

2)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、拘禁他人的。

2)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、拘禁他人的。

 

4.構成非法拘禁罪的,綜合考慮非法拘禁的起因、時(shí)間、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的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(五)搶劫罪

(十)搶劫罪

1.構成搶劫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搶劫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搶劫一次的,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搶劫一次的,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入戶(hù)搶劫的;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;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;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的;搶劫致一人重傷的;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;持槍搶劫的;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、救災、救濟物資的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。

2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入戶(hù)搶劫的;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;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;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的;搶劫致一人重傷的;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;持槍搶劫的;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、救災、救濟物資的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、搶劫次數、數額、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、搶劫數額、次數、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

3.構成搶劫罪的,根據搶劫的數額、次數、手段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

4.構成搶劫罪的,綜合考慮搶劫的起因、手段、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(六)盜竊罪

(十一)盜竊罪

1.構成盜竊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盜竊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兩年內三次盜竊的,入戶(hù)盜竊的,攜帶兇器盜竊的,或者扒竊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兩年內三次盜竊的,入戶(hù)盜竊的,攜帶兇器盜竊的,或者扒竊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盜竊數額、次數、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盜竊數額、次數、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多次盜竊,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,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;數額未達到較大的,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超過(guò)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(shí)。

多次盜竊,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,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;數額未達到較大的,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超過(guò)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(shí)。

 

3.構成盜竊罪的,根據盜竊的數額、次數、手段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;沒(méi)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(wú)法計算的,在一千元以上十萬(wàn)元以下判處罰金。

 

4.構成盜竊罪的,綜合考慮盜竊的起因、數額、次數、手段、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(七)詐騙罪

(十二)詐騙罪

1.構成詐騙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詐騙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

3.構成詐騙罪的,根據詐騙的數額、手段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

4.構成詐騙罪的,綜合考慮詐騙的起因、手段、數額、危害后果、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對實(shí)施電信網(wǎng)絡(luò )詐騙的,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(八)搶奪罪

(十三)搶奪罪

1.構成搶奪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搶奪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或者兩年內三次搶奪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或者兩年內三次搶奪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搶奪數額、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搶奪數額、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多次搶奪,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,以搶奪數額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搶奪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;數額未達到較大的,以搶奪次數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超過(guò)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(shí)。

多次搶奪,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,以搶奪數額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搶奪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;數額未達到較大的,以搶奪次數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超過(guò)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(shí)。

 

3.構成搶奪罪的,根據搶奪的數額、次數、手段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

4.構成搶奪罪的,綜合考慮搶奪的起因、數額、手段、次數、危害后果、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(九)職務(wù)侵占罪

(十四)職務(wù)侵占罪

1.構成職務(wù)侵占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職務(wù)侵占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可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可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的,可以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的,可以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 

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的,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職務(wù)便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職務(wù)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

3.構成職務(wù)侵占罪的,根據職務(wù)侵占的數額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

4.構成職務(wù)侵占罪的,綜合考慮職務(wù)侵占的數額、手段、危害后果、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(十)敲詐勒索罪

(十五)敲詐勒索罪

1.構成敲詐勒索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敲詐勒索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(diǎn)的,或者二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3)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(diǎn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、次數、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、次數、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多次敲詐勒索,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,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;數額未達到較大的,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超過(guò)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(shí)。

多次敲詐勒索,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,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;數額未達到較大的,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,超過(guò)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(shí)。

 

3.構成敲詐勒索罪的,根據敲詐勒索的數額、手段、次數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;被告人沒(méi)有獲得財物的,在二千元以上十萬(wàn)元以下判處罰金。

 

4.構成敲詐勒索罪的,綜合考慮敲詐勒索的手段、數額、次數、危害后果、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(十一)妨害公務(wù)罪

(十六)妨害公務(wù)罪

1.構成妨害公務(wù)罪的,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.構成妨害公務(wù)罪的,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妨害公務(wù)造成的后果、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妨害公務(wù)造成的后果、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3.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(wù)的人民警察的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%-30%。

3.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(wù)的人民警察的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%-30%。

 

3.構成妨害公務(wù)罪的,依法單處罰金的,根據妨害公務(wù)的手段、危害后果、造成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物毀損情況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

4.構成妨礙公務(wù)罪的,綜合考慮妨害公務(wù)的手段、造成的人身傷害、財物的毀損及社會(huì )影響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(十二)聚眾斗毆罪

(十七)聚眾斗毆罪

1.構成聚眾斗毆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聚眾斗毆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犯罪情節一般的,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犯罪情節一般的,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聚眾斗毆三次的;聚眾斗毆人數多,規模大,社會(huì )影響惡劣的;在公共場(chǎng)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,造成社會(huì )秩序嚴重混亂的;持械聚眾斗毆的。

2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聚眾斗毆三次的;聚眾斗毆人數多,規模大,社會(huì )影響惡劣的;在公共場(chǎng)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,造成社會(huì )秩序嚴重混亂的;持械聚眾斗毆的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、次數、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、次數、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

3.構成聚眾斗毆罪的,綜合考慮聚眾斗毆的手段、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(十三)尋釁滋事罪

(十八)尋釁滋事罪

1.構成尋釁滋事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尋釁滋事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尋釁滋事一次的,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尋釁滋事一次的,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(每次都構成犯罪),嚴重破壞社會(huì )秩序的,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(每次都構成犯罪),嚴重破壞社會(huì )秩序的,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、傷害后果、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根據尋釁滋事次數、傷害后果、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

3.構成尋釁滋事罪,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的,根據尋釁滋事的次數、危害后果、對社會(huì )秩序的破壞程度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

4.構成尋釁滋事罪的,綜合考慮尋釁滋事的具體行為、危害后果、對社會(huì )秩序的破壞程度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(十四)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

(十九)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

1.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犯罪情節一般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犯罪情節一般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情節嚴重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情節嚴重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

3.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的,根據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的數額、犯罪對象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

4.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的,綜合考慮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的數額、危害后果、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(十五)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罪

(二十)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罪

1.構成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鴉片一千克,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(diǎn)的,量刑起點(diǎn)為十五年有期徒刑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。

1)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鴉片一千克,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(diǎn)的,量刑起點(diǎn)為十五年有期徒刑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。

2)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鴉片二百克,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(diǎn)的,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鴉片二百克,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(diǎn)的,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3)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鴉片不滿(mǎn)二百克,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不滿(mǎn)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,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;情節嚴重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3)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鴉片不滿(mǎn)二百克,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不滿(mǎn)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,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;情節嚴重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、人次、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、人次、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3.有下列情節之一的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%-30%

3.有下列情節之一的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%-30%

1)利用、教唆未成年人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的

1)利用、教唆未成年人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的;

2)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

2)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;

3)毒品再犯。

3)毒品再犯。

4.有下列情節之一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%以下:

4.有下列情節之一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%以下:

1)受雇運輸毒品的

1)受雇運輸毒品的;

2)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

2)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;

3)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。

3)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。

 

5.構成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罪的,根據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的種類(lèi)、數量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

6.構成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罪的,綜合考慮走私、販賣(mài)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的種類(lèi)、數量、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二》:(六)非法持有毒品罪

(二十一)非法持有毒品罪

1.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,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1)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,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依法應當判處無(wú)期徒刑的除外。

2)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3)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3)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

3.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,根據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(lèi)、數量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

4.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,綜合考慮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(lèi)、數量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二》:(七)容留他人吸毒罪

(二十二)容留他人吸毒罪

1.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.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、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、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 

3.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、次數、違法所得數額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

4.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,綜合考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、次數、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《意見(jiàn)二》:(八)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(mài)淫罪

(二十三)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(mài)淫罪

1.構成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(mài)淫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.構成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(mài)淫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:

1)情節一般的,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1)情節一般的,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情節嚴重的,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)情節嚴重的,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(diǎn)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基礎上,可以根據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(mài)淫的人數、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2.在量刑起點(diǎn)基礎上,可以根據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(mài)淫的人數、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(shí)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

3.旅館業(yè)、飲食服務(wù)業(yè)、文化娛樂(lè )業(yè)、出租汽車(chē)業(yè)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,利用本單位的條件,引誘、容留、介紹他人賣(mài)淫的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%-20%。

3.旅館業(yè)、飲食服務(wù)業(yè)、文化娛樂(lè )業(yè)、出租汽車(chē)業(yè)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,利用本單位的條件,引誘、容留、介紹他人賣(mài)淫的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%-20%。

 

3.構成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(mài)淫罪,根據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(mài)淫的人數、次數、違法所得數額、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決定罰金數額。

 

4.構成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(mài)淫罪的,綜合考慮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(mài)淫的人數、次數、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(shí)、量刑情節,以及被告人主觀(guān)惡性、人身危險性、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,決定緩刑的適用。

五、 附則

五、附則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1.本指導意見(jiàn)規范上列十五種犯罪判處有期徒刑、拘役的案件。其他判處有期徒刑、拘役的案件,可以參照量刑的指導原則、基本方法和常見(jiàn)量刑情節的適用規范量刑。

《意見(jiàn)二》:1.本指導意見(jiàn)規范上列八種犯罪判處有期徒刑、拘役的案件。

(一)本指導意見(jiàn)規范上列二十三種犯罪判處有期徒刑、拘役的案件。其他判處有期徒刑、拘役的案件,可以參照量刑的指導原則、基本方法和常見(jiàn)量刑情節的適用規范量刑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2.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地實(shí)際制定實(shí)施細則。

《意見(jiàn)二》:2.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地實(shí)際制定實(shí)施細則。

(二)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當地實(shí)際,共同制定實(shí)施細則。

《意見(jiàn)一》:3.本指導意見(jiàn)自201741日起實(shí)施!蹲罡呷嗣穹ㄔ宏P(guān)于實(shí)施量刑規范化工作的通知》(法發(fā)(201314號)同時(shí)廢止。

《意見(jiàn)二》:3.本指導意見(jiàn)自201751日起試行。

(三)本指導意見(jiàn)自202171起實(shí)施。最高人民法院201739日《關(guān)于實(shí)施修訂后的<關(guān)于常見(jiàn)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(jiàn)>的通知》(法發(fā)[2017]7號)同時(shí)廢止。

4.相關(guān)刑法條文:(略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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